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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指南》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6-09-25 17:03:41 作者: 来源: 全球法规

2026年9月11日下午,《中国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正式发布。《指南》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绿色贸易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制,采用问答形式,围绕CBAM背景、利益相关方角色与义务、碳排放计算、核查、证书、最新动态与趋势展望六个章节展开,另附CBAM覆盖商品清单及拟扩围商品清单,共76页。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实施期,我国相关出口企业的合规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

CBAM 依据 (EU) 2023/956 号条例设立,2023年 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进口商仅承担季度报告义务;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期。结合 (EU) 2025/2083 号条例的简化修订及后续实施细则,企业需要把握以下节点:

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期开始,非授权CBAM申报人不得将CBAM货物进口至欧盟关税区;

2026年9月:各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NAB)预计开始颁发首批CBAM核查机构认可资格;经认可的CBAM核查机构可在CBAM登记处申请注册;

2027年2月1日:CBAM证书开始销售;

2027年9月30日:首次年度CBAM申报与证书清缴截止,对应2026年进口货物。

据此,2026年度的生产与排放数据将直接决定2027年的申报与清缴金额,企业需在有限时间内完成监测体系建设和核查安排。

CBAM成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CBAM成本 =(单位出口产品嵌入碳排放量 − 欧盟对应免费配额)× 产品进口量 × EU ETS碳市场均价 − 出口国已支付的碳成本

其中,免费配额调整以CBAM系数为基准。按现行规定,CBAM免费配额系数由 2026年的97.5%逐年下降,至2034年归零。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委员会于 2026年7月17日发布的《修订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提案》(COM(2026)616 final)拟将免费配额完全退出时间推迟至2038年,该提案尚处于立法程序初期,最终文本仍可能调整。

同时应当指出,商务部已就欧方对中国产品设定显著偏高且逐年上调的碳排放强度默认值表明立场,认为相关做法不符合中国实际水平,构成不公平和歧视性待遇。企业在按规则开展合规工作的同时,也应对默认值设定的不利影响有充分认识。

对于非电力类 CBAM 货物,《指南》明确应优先采用实际排放数据;当实际排放数据不足以充分确定,或无法提供充分可信证据时,可采用默认值。两种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对于复杂货物,若部分前体无法获取完整排放数据,可就本厂生产流程采用实际值、就相关前体采用默认值。

《指南》给出的铝棒(CN 编码 76041010)示例可说明其经济意义:2026 年铝棒的适用默认值(含基础默认值及 10% 惩罚性上浮)为 5.3691 tCO₂e/t;若本厂工序按实际值计算(约 0.3 tCO₂e/t),前体未锻造铝采用默认值 3.3 tCO₂e/t,则组合结果为 3.6 tCO₂e/t,较完全采用默认值低 1.7691 tCO₂e/t。按欧盟委员会公布的第二季度证书价格 75.28 欧元计算,每吨可减少约 138.49 欧元的证书支出。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排放并不必然低于默认值,结果取决于具体工艺与能源结构。但鉴于我国钢铁、铝产品的默认值相对偏高,建立实测数据体系并委托核查,通常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

《指南》第四章的重点内容,也是出口企业合规链条中的关键环节。

认可条件。 核查机构须由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依据 EN ISO 14065:2021 与 EN ISO/IEC 17029:2019 认可,相关要求详见授权条例 (EU) 2025/2551。认可有效期为五年,须经重新评估方可延续,国家认可机构实施年度监督。认可按货物类别划分范围,核查机构可能仅获准核查特定类别的 CBAM 货物。

核查结论。 依据实施条例 (EU) 2025/2546,核查报告应载明"满意"或"不满意"两种结论之一。"不满意"包括三种情形:存在未在报告签发前整改完毕的实质性错误陈述或不符合项;存在使核查方无法作出合理保证的不符合项;核查边界范围过于受限。核查报告为"不满意"的,不得用于 CBAM 申报。

独立性要求。 根据 (EU) 2025/2551 第 7 条,核查机构必须独立于被核查的运营商,不得从事可能与其核查活动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据此,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客户既提供碳排放咨询、数据准备等服务,又承担 CBAM 核查。建议企业将核算咨询与独立核查分别委托不同机构,以确保核查报告的有效性。

现场访问。 原则上须对生产设施进行实体现场访问,首次现场访问必须实地进行。在连续核查的后续年度,满足设施复杂度不高、无重大变更、未更换前体供应商等严格条件时,可转为虚拟访问或予以豁免。

复杂货物的隐含排放由两部分构成:工厂生产流程排放,以及相关前体的隐含排放。对于外部采购的前体,若采用实际排放数据,须提供该前体生产设施的核查报告;无法提供的,其实际排放数据本身须接受核查,否则只能采用默认值。

目前前体的核查数据需在CBAM登记处之外交换,自 2028年起方可通过登记处共享。此外,根据欧盟 2026年8月24日发布的核查与认可指南,源自欧盟成员国的前体,其特定隐含排放计为零(相应免费配额亦为零),但前体的识别与用量信息仍需监测和报告。

这意味着CBAM合规已从单一工厂扩展至整条供应链。企业宜尽早建立上游原材料排放数据的收集、校验与留存机制。

基于《指南》内容及上述梳理,相关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

1️⃣明确适用范围。按CN编码逐条核实产品是否属于 CBAM 覆盖范围,确定商品类别、生产路线、系统边界与功能单位。

2️⃣建立监测与核算体系。自2026年起系统归集燃料、电力、热力、前体投入及产品产量等活动数据,编制监测计划,留存计量器具校准证书、能源采购发票等支持性证据。

3️⃣提前安排核查资源。关注首批 CBAM 核查机构认可名单的发布,选择认可范围与自身产品类别匹配的机构,并尽早衔接核查档期。

4️⃣完善贸易合同约定。在与欧盟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就碳排放数据的提供内容、时间节点、格式规范、保密义务及费用分担作出明确约定。

5️⃣持续跟踪立法进展。关注产品范围扩围、碳价抵扣规则及免费配额退出安排的立法动态,评估其对供应链和业务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