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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商品的重大程序变化

发布时间:2021-07-15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
       这意味着,如果你出口欧盟的产品带有CE标志,那么必须在2021年7月16日前确保:
       1.有CE标志的商品具有在欧盟负责人;
       2.带有CE标志的商品贴有欧盟负责人的联系信息,包括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通信地址、邮箱、电话应体现在商品、商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中;
       3.要区分制造商信息与欧盟代表信息,可在相应联系信息前分别加上“制造商”和“欧盟代表”。
       如果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产品中带有CE标志,但不能提供欧盟授权代表信息的商家,将被判定构成违法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包括:
       1.2021年7月16日起进入欧盟的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产品包装若无贴有欧盟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可能会被海关扣留或退运;
       2.已经进入欧盟海关的货物,会因无欧盟负责人信息而被扣留、销毁;
       3.已经在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被投诉的风险。
       若出口企业的产品无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进口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授权代表。
       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欧盟内带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受此法规约束。如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
       制造商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的步骤如下:
      1.确定适用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2.验证产品特定要求;
      3.确定是否需要(由公告机构)进行独立的合格评定;
      4.测试产品并检查其符合性;
      5.起草并保留所需的技术文件;
      6.贴上 CE 标志并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