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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用好小微企业信保易保单

发布时间:2023-06-15

为了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覆盖面,规避国际贸易风险、保证出口收汇安全,国家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出口企业可以向中国信保申请领取小微企业信保易政策性保单。这份保单可以保障出口企业出口后因买方破产、拖欠、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所导致的货款损失。2022年,很多申领了此份保单的出口企业,在海外买方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向中国信保索赔并获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款,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为了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理解保险保障范围,更好地获得保障,本文通过分析两宗案件,为小微出口企业的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一、案情介绍

案件一:此公司非吾买方

A公司是广东省一家出口企业(2021年度海关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主营电热水壶等小家电的生产及出口销售业务,其告知中国信保,香港买方B拖欠其货款,并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A公司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索赔材料。经中国信保梳理存在以下情况:

1. 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货物购买方为是A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非A公司所称的买方B;出口报关单的收货方非B公司。

2. A公司未能提供其和B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订单/形式发票等销售合同类文件,也未能提供其出具给B的商业发票、向B出运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

经中国信保委托香港渠道进行调查,B公司反馈与A公司无任何贸易往来,未与A签订商务合同,亦未收到过A公司提供的货物。

综合上述情况,A公司无法对B公司确立基于销售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A公司也无法厘清相关发票及报关单项下货物最后的流向,故中国信保对A公司的索赔申请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二:不在保单有效期内出运、保单约定风险发生后继续出运

C公司是广东省一家出口企业(2021年度海关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主营加湿器等小家电的生产及出口销售业务,其因海外买方D拖欠货款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并提交了采购订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对账单、收汇水单等索赔材料。经中国信保梳理存在以下情况:

1. 本案索赔项下3份发票对应货物之出口时间为早于中国信保的保单生效日期,不在中国信保的保单有效期内。

2. 贸易单证上记载的支付条件为OA60天,据此计算,超过买方应付款日30天之后,C公司仍继续向D出口了6批货物,该6批货物出口时,保单约定的买方拖欠风险已发生。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保单条款约定,中国信保在扣除不在保单有效期内的出口以及买方拖欠风险发生后的出口损失后,就C公司剩余损失按保单约定进行了赔付。

二、案件启示

由于保单明确约定了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如果超出该范围,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将面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风险。为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理解小微信保易产品保障范围,规范贸易实操,下述整理的一些建议供出口企业参考。

第一,根据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小微企业适用2016 版)》(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保单)中的相关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二)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案例一中,A公司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其和B公司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在和国外买方交易时,注意妥善制作、留存好买卖双方确认的合同、发票、沟通磋商邮件等书面材料;同时,货物发往给国外买方后,保留好货物运输交付凭证,如提单、陆运单、空运单、快递单等,以证明自身已根据销售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第二,小微企业保单约定中国信保承保出口企业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保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案例二中,C公司部分货物出口日期不在保单有效期内。因此,出口企业在领取小微出口保单后,切记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及批注,清楚自己保单的有效期,并据此作相应的风险控制安排。

第三,小微企业保单约定,对于出口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单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出口企业仍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中国信保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中,C公司部分货物出口日期在保单约定的买方拖欠风险发生日之后。因此,建议出口企业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发现买方风险迹象,及时暂停出运,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