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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联酋海关AEO互认自2022年2月14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2-02-14

近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6号公告,自2月14日起,中国、阿联酋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正式实施,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公告事项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阿联酋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阿联酋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阿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例如“AE1234567”。中国海关确认阿联酋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阿联酋是我在阿拉伯国家中的重要出口市场,2021年,中阿进出口贸易总值为723.6亿美元,同比增长46.6%。其中,我对阿出口438.2亿美元,同比增长35.6%;自阿进口285.4亿美元,同比增长67.3%。

AEO互认国家(地区)名单及填写规则.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