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jin medical equipment chamber of commerce welcomes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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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天津市医疗器械商会。英文名称: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缩写:CCMD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市不同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科研开发、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形成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服务会员单位,促进企业信息交流,加强行业市场沟通,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

(三)组织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组织行业参加国内外医疗器械展览会、经贸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合作中的问题,疏通产品流通渠道,带领会员单位开拓医疗器械营销市场;

(五)推动会员间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开展会员之间互利性性专业协作;

(六)开展同各省、市商会(协会)和国际间交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观摩与合作;

(七)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医疗器械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运作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疗器械生产、科研、经营贸易、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器械企业;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发展,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商会,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4、企业简介。

(二)经商会秘书处同意即可加入商会组织;

(三)申请入会后,交纳相应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资料,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可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本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九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五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 本章程经 2016 年 1 月 9 日第 3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